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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

重磅盘点 |2021年度工业固废相关政策汇总

时间:2021-12-24


2021年度

工业固废相关政策盘点



2021年刚刚过去,回首“十四五”开局之年,围绕工业固废利用、循环经济、“无废城市”、低碳绿色、“双碳”目标,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诸多政策。本次重磅盘点2021年度固废领域最全分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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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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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

实施时间:2021年3月12日

相关内容: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实现积极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务模式。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全面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污水处理差别化精准提标,推广污泥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5%。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健全县域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节能优先方针,深化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推动5G、大数据中心等新兴领域能效提升,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改造等重点工程,加快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再生水利用,单位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支持工矿废弃土地恢复利用,完善土地复合利用、立体开发支持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50万亩以内,推动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稳步下降。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

资源节约利用:实施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开展近零能耗建筑、近零碳排放、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重大项目示范。开展60个大中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

01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21〕4

实施时间:2021年2月2日

相关内容: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皮革等行业绿色化改造。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


0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令第736号

实施时间:2021年3月1日

相关内容: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03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9月22日

相关内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制定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节能降碳为导向,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开展碳达峰试点园区建设。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出台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提升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产能过剩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


04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8日

相关内容:加大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力度:推动沿黄一定范围内高耗水、高污染企业迁入合规园区,加快钢铁、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开展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强化工业炉窑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行生态敏感脆弱区工业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禁在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临岸一定范围内新建“两高一资”项目及相关产业园区。开展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加快构建覆盖所有排污口的在线监测系统,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沿黄所有固定排污源要依法按证排污。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严控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严厉打击向河湖、沙漠、湿地等偷排、直排行为。加强工业废弃物风险管控和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区域治理,以危险废物为重点开展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行动。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05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发〔2021〕23号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4日

相关内容: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钢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提升废钢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推行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深挖节能降碳潜力,鼓励钢化联产,探索开展氢冶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一体化等试点示范,推动低品位余热供暖发展。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率,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为重点,支持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探索将磷石膏应用于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修筑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原地再生利用。加快推进秸秆高值化利用,完善收储运体系,严格禁烧管控。加快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设。到2025年,大宗固废年利用量达到40亿吨左右;到2030年,年利用量达到45亿吨左右。


06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务院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8日

相关内容: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

国家发改委

01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


发文单位: 国家发改委

实施时间:2021年1月28日

相关内容:重点方向: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控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序发展。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同地区高质量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02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实施时间:2021年5月9日

相关内容: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 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 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03

《关于开展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发文字号: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

实施时间:2021年5月30

相关内容:推荐范围。示范基地主要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为主。基地建设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骨干企业主要以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中有重大创新突破、有较强的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为主。


04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发文单位:国家发改委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21969号

实施时间:2021年7月7日

相关内容:《规划》围绕工业、社会生活、农业三大领域,提出了“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推行重点产品绿色设计、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园区循环化发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置,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二是通过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促进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资源循环型社会。三是通过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利用、推行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规划》部署了“十四五”时期循环经济领域的五大重点工程和六大重点行动,包括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园区循环化发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等五大重点工程,以及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六大重点行动。




国资委

01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国资委

发文字号:国资发科创〔2021〕93号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7日

相关内容:(三)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大力推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建立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全面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改造、绿色化改造,鼓励建设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支持中央企业通过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市场化方式引领各类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构建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鼓励节能低碳和环境服务等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中央企业要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优化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产能规模和布局,实施台账管理、动态监控、分类处置。科学稳妥推进拟建项目,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执行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深入挖掘存量项目潜力,加快实施改造升级,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坚决关停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二)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化解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推进煤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造纸等工业行业低碳工艺革新和数字化转型,提高工业电气化水平,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推进电子材料、电子整机产品制造绿色低碳工艺创新应用,显著降低制造能耗。提升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全面推行绿色建造工艺和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材减量化、循环化利用,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打造绿色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积极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推动交通领域电气化、智能化,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载运工具及配套设施设备。加快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四)加快构建循环经济体系。中央企业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重点,着力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余热余压余能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重点拓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的综合利用渠道和利用规模,开展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水平,鼓励企业广泛推广应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推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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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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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公告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2021年 第25号

实施时间:2022年1月1日

相关内容: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石化化工 1. 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2. 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 高汞催化剂生产设备(氯化汞含量6.5%以上);4. 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5.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6.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农药生产装置。

 二、钢铁 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 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 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年12月31日);4. 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

三、有色金属 1.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 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年12月31日);3.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4.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5. 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6.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7.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8.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9.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0.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1.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2. 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13. 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

四、黄金 1. 混汞提金工艺;2. 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 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 

六、机械 1. 加热温度≤1000℃的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2. 钻采工具接头螺纹磷化处理工艺(2023年12月31日);3. 使用汞生产开关和继电器的工艺;4. 使用汞生产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的工艺(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


02

《“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5日

相关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取得阶段性成果。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10%。同时,能源效率稳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3.5%,粗钢、水泥、乙烯等重点工业产品单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二)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绿色工厂建设工程。在化工、冶金、建材、纺织、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制造领域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实现工厂绿色发展,到2025年,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和省级绿色工厂1000家。

(三)加快产业低碳转型

以“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严格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制定工业低碳行动计划,围绕重点行业低碳发展路径,开展低碳建设试点示范,优化工业用能结构和生产过程,从源头减少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

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编制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数据中心/5G新基建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碳排放峰值,明确达峰时间、路线图和政策措施,重点高耗能行业率先达峰。

钢铁行业:采用成熟可行的先进节能技术,开发并推广突破性减碳技术,加快推广应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优化生产流程和原燃料结构,提升废钢应用比例,提高余热余汽利用效率,提升自发电比例,推广终端设备电动化。探索富氢富氧冶金、碳捕集/封存技术在钢铁行业的应用。

石化化工行业:依托石化基地,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下游烯烃产业链、芳烃产业链、化工新材料/精细化学品产业链等协同发展,结合碳捕集封存与利用项目,打造二氧化碳近零/净零排放示范工程。

水泥行业:巩固去产能成效,严格执行产能减量置换等压减过剩产能的产业政策。引导使用新型低碳水泥替代传统水泥,开展水泥生产原料替代,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碳酸盐原料生产水泥,减少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推广辊压机终粉磨技术(辊压粉磨技术)、高效低阻旋风预热器、高能效分解炉及第四代冷却机等技术和装备在水泥行业的应用。



生态环境部

01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部令 第19号

实施时间:2021年2月1日

相关内容: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活动和机构运行有关情况,以及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地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二)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02

《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固体【2021】4号

实施时间:2021年2月26日

相关内容:排查污染问题对已完成污染治理的尾矿库,全面开展污染防治成效复核,核查污染防治方案是否找准污染问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污染问题是否有效解决。对照警示片披露的尾矿库污染突出问题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污染防治要求,重点对尾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渗滤液等废水超标外排、地下水等环境监测不符合要求、尾矿排放管线存在“跑冒滴漏”污染环境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治理。

编制或修订污染防治方案,按照“一库一策”加快实施治理,着力提升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水平。治理完成后,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验收,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治理组织实施单位开展验收。



03

《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通则》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实施时间:2021年4月21日

相关内容:适用范围:1.本通则规定了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的规范和流程;

2.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地方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规划、建设及维护;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地方固体废物核心业务数据管理;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地方固体废物核心业务数据向国家平台上传。

许可证信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处置企业进行许可证管理,对于新增的许可证,可以进行许可证录入功能,主要维护许可证基本信息设施地址、废物类别信息等。

尾矿库管控关键指标(必不可少指标)的信息表:1.尾矿库编码;2.尾矿库名称;3.尾矿所在地;4.尾矿坝地理坐标;5.尾矿库环境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6.安全生产许可证号;7.尾矿库企业情况;8.启用时间(年);9.生产状况;10.设计总库存容量(万立方米)11.现状总坝高(米);12.现状总坝高(米);13.尾矿库等别;14.尾矿库形式;15.尾矿入库形式;16.坝体类型;17.主要矿种;18.尾矿库回水方式;19.尾矿水会用比例;20.是否有渗滤液收集设施;21.渗滤液去向;22.是否有废水处理设施;23.废水外排放达标情况;24.废水排放是否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督设备;25.废水排放去向;26.受纳水体;27.地下水检测井情况;28.库内排水设施;29.库外截洪设施;30.是否采取防扬散措施;31.尾矿库所属区域下游敏感受体;32.历史事件及环境违法情况;33.是否开展过环境风险评估工作;34.环境风险等级;35.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且备案;36.尾矿库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应急池等是否实施了防渗措施;37.是否有针对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管道泄漏的环境应急设施;38.尾矿库下游涉及到下游环境敏感区域的,是否有针对下游敏感区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39.尾矿库输送管线、回水管线穿越环境敏感区域,是否建立有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04

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环评〔202145

相关内容:严格落实“两高”项目区域消减: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项目须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明确区域削减措施及责任主体。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流域,试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其他区域、流域实行等量削减。区域削减量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排污单位拟通过治理或淘汰获得的削减量,不得使用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污染治理规划确定的削减措施形成的削减量,削减替代来源应为同行业“两高”企业。开展项目环评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率先对“两高”项目开展碳排放影响评价试点,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开展碳排放量核算;依据行业碳达峰目标要求,分别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控制要求;推动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电解铝、石化等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严格排污许可: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煤炭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对于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无证排污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05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便函【2021】117号

实施时间:征集截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

相关内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使用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重点排放单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在排放温室气体,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情形的,制定名录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重点排放单位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除。

重点排放单位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鹅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06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改稿)》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21号

实施时间:2021年5月7日

相关内容:《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登记主体。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碳排放配额以继承、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交易主题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碳排放配额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按照规定办理。交易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年限不得少于20年。

《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本规则适用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结算监督管理。在当日交易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结算单位,通过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碳排放配额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和统一交收。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异常情况公告,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因不可抗力、不可归责于注册登记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结算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主体及结算银行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结算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07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5月10月

相关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专项督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的专项督察,适用本办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察组织和实施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聚焦精准,推动整改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暗查暗访,减轻基层负担。


0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7月1日

相关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简历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0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 行)》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标征函【2021】20号

实施时间: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2日

相关内容:适用于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60)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黑色金属矿选业(B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C25),金属制品业(C33)等行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他行业可以参照标准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和处置场生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应符合GB15562.2、GB30485和HJ2035等标准规范要求,有审批权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求,依法依规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内容。


10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执法【2021】70号

实施时间:2021年8月23日

相关内容:聚焦“三同时”监管重点。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时应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重点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具体行为进行检查。重点关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合同涵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配置相应资金情况;建设项目实际开工时间超出环评文件批准之日五年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情况;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的一致性,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在变动前开展环境影响分析情况,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情况;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或污染情况;有关国际条约履约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情况;环评批复文件中环境监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1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标征函[2021]29号

实施时间:2021年9月18日

相关内容:适用范围: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接收固体废物信息:排污单位应记录外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场信息,包括进场时间、固体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生产单位、为例状态、废物重量、贮存设施编码等。

一般工业固废废物记录要求:按批次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废弃处理收集的废尘渣、煤渣、废滤带、原辅用料中的吃、剩余废物等。


12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1日

相关内容: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全面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臭氧污染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依法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有序推进钢铁、火电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治理、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完善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相关标准,加大对超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推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氢氟碳化物削减,加强餐饮油烟、恶臭污染防控,深化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措施,推动铅锌冶炼企业评估并防范大气重金属沉降对周边耕地土壤镉等重金属累积风险,探索推动大气氨排放控制。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进一步强化降碳的刚性举措,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我部将组织落实碳排放权登记、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结算等管理规则,依法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完善碳减排量评估与绩效评价标准、低碳评价标准、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管理技术规范。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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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和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便函【2021】450号

实施时间: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2日

相关内容:【监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与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环境风险管控单位列为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对象。

【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同时按照土壤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管理。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已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三)位于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中确定为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涉及生产、使用、储运、处置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在产企业。

第十条【其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列为其他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四)按照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监管要求,需要重点管控的尾矿库所属生产经营单位。

(五)除铀(钍)矿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 贝可/克(Bq/g)的企业事业单位。


14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便函【2021】541号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30日

相关内容:赤泥、锰渣、磷石膏等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生产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未然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信息,并于每年一月份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信息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尾矿库一般应当设置雨污分流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手机系统、尾矿水回收系统、废水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系统等。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住址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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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环办环评〔2021〕26号)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21日

相关内容:指导产废单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产废单位在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应提前对照工业固废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抓紧整改,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前达到许可要求。产废单位申请、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严格对照固废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全面、准确、完整、规范填报工业固废相关内容,具体包括: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应遵守的污染防控有关标准和规范;记录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的内容频次等。产废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核把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排污许可证审批人员与固体废物管理人员的联合审核机制,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参与排污许可证工业固废部分的审核过程,共同做好把关工作。审查排污许可证中的工业固废许可事项时,应重点审核申请材料中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符合污染防控技术要求,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是否符合固废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许可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的产废单位,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对工业固废产生量大、种类复杂的产废单位应开展现场审核。推动信息共享: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表,应当明确工业固废台账的记录内容、频次、形式等,台账记录要求与现行有效的固废管理制度充分衔接,避免多套台账、重复填报。我部将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排污许可与固体废物相关管理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企业在排污许可和固体废物相关业务办理中实现“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引导产废单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一般工业固废台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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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 生态环境部

实施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三)相关内容: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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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矿产尾矿分类》


发文单位:自然资源部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日

相关内容: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由中国地质调查局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主持编制的3项标准通过审查并获准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这3项标准包括《固体矿产尾矿分类》《固体矿产选冶试验样品配制规范》《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标及计算方法》。《固体矿产尾矿分类》规定了固体矿产尾矿不同分类方式,主要适用于固体矿产尾矿分类调查评价。《固体矿产选冶试验样品配制规范》规定了固体矿产选冶试验样品配制的术语、基本要求、配样步骤及方法、配样记录等,适用于固体非能源矿产选冶试验代表性样品的配制。《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了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术语和定义、符号、计算方法,适用于矿山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调查、评价和管理,金属非金属绿色矿山考核过程中的指标计算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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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建办质【2021】9号

实施时间:2021年3月16日

相关内容: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绿色建造,既有建筑的改建或扩建可参照执行。

绿色策划

4.1.2 绿色策划方案应明确绿色建造总体目标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减少碳排放、品质提升、职业健康安全等分项目标,应包括绿色设计策划、绿色施工策划、绿色交付策划等内容。4.1.3 绿色策划方案应因地制宜对建造全过程、全要素进行统筹,明确绿色建造实施路径,体现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特征。4.1.4 绿色策划方案应确定项目定位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阶段的主要控制指标,进行综合成本与效益分析,制定主要工作计划。4.1.5 绿色策划方案应统筹设计、构件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4.1.6 绿色策划宜制定合理的减排方案,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并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等目标。

4.3.3 应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碳排放降低、人力资源节约及职业健康安全等进行总体分析,策划适宜的绿色施工技术路径与措施。

绿色设计

5.2.3 应综合考虑安全耐久、节能减排、易于建造等因素,择优选择建筑形体和结构体系。

5.3.1 应建立涵盖设计、生产、施工等不同阶段的协同设计机制,实现生产、施工、运营维护各方的前置参与,统筹管理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材料选用

5.5.1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环保要求;2 宜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的建筑材料和产品;3 宜优先采用高强、高性能材料;4 宜选择地方性建筑材料和当地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5.5.2 建筑结构材料应优先选用高耐久性混凝土、耐候和耐火结构钢、耐久木材等。5.5.3 外饰面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等应选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材料。5.5.4 应合理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宜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利废建材。5.5.5 建筑门窗、幕墙、围栏及其配件的力学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并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绿色施工

6.1.6 应建立完善的绿色建材供应链,采用绿色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等。6.1.7 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循环利用。6.1.8 鼓励对传统施工工艺进行绿色化升级革新。6.1.9 应加强绿色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优先采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6.1.10 部品部件生产应采用环保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并应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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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通知》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4月8日

相关内容:

(三)限制县城居住建筑高度。县城居住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占比应不低于75%。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加强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

(四)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县城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县城绿化美化主要采用乡土树种,实现县城风貌与周边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县城自然环境,推进生态绿道和绿色游憩空间等建设。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县城新建建筑要普遍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推进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行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清洁能源应用,推进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


3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建标规【2021】1号

实施时间:2021年6月1日

相关内容:《办法》要求,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应的地方标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七)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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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

实施时间:2021年1月29日

相关内容:1.降低园区污染物产生量。以绿色技术驱动源头降低污染物产生量为核心,深化生产全过程和园区系统化污染防治,推动联防联控和区域共治,切实改善环境质量,降低环境风险。结合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聚集的特点,高度重视新兴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加大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防控和治理。引导传统重污染行业的绿色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清洁能源使用,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持续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细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等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完善国家高新区能源、环境基础设施升级及配套管网建设,持续推动高新区内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深入开展园区用排水全过程的精细化、智能化和可持续水管理,实施水污染源的排放闭环和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2.降低园区化石能源消耗。鼓励国家高新区推行资源能源环境数字化管理,实现智能化管控,加强生产制造过程精细化管控,减少生产过程中资源消耗。园区建立统一的能源申报管理平台,做好园区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实施碳达峰年度报告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创新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手段,搭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鼓励各国家高新区加快推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高新区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全面节能降耗,引导企业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探索建设“碳中和”示范园区。

3.构建绿色发展新模式。按照“一区一主导产业”的原则,在国家高新区现有产业基础上,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智慧化改造,以增量优化带动存量提升,促进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发展。鼓励园区编制绿色发展规划,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园区等示范试点创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入驻。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加强督查评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4.实施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鼓励国家高新区按照用地集约化、生产清洁化、能源低碳化、废物资源化原则,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艺、绿色建筑等改造。支持企业推行资源能源环境数字化、智能化管控系统,加强生产制造精细化、智能化管理,优化过程控制,减少生产过程中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建立覆盖采购、生产、物流、销售、回收等环节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支持企业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开展工业节能监察,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和应用,促进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

加大项目支持和成果转化力度。支持国家高新区相关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有关绿色发展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成果以成果包形式,在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等活动中予以推广。鼓励科研院所加强绿色发展成果转化,提高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效率。加大对绿色发展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强产业链、创新链各环节的衔接,促进企业进行长期专注的科技创新投入。各国家高新区要建立健全对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的激励、支持和保障制度,探索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方式,促进资金投向绿色发展项目,加快政府采购、生态补偿等助力绿色发展的快速有效方法的实施。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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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文单位: 水利部

实施时间: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5月29日

相关内容:(适用范围)在黄河流域实施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第六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禁止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第七十五条(绿色发展)黄河流域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加强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审核,推动企业及园区实施全流程清洁生产改造。构建风光水多能互补系统,建设绿色能源基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

第七十六条(基础设施完善)国家支持黄河流域开展通信网络、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物联网、人工智能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完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加强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市政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

第一百零八条(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有修复能力的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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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财税支持政策的方案》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预【2021】108号

实施时间:2021年9月2日

相关内容:加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着力加强污染防治,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等对沿江省市倾斜力度,支持落实长江保护修复相关任务。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农业节水促减排。推动沿江省市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固体废物特别是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长江船舶污染、尾矿库污染等防治工作。完善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政策,深化危险废物移出地与接受地合作。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开展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监测、绿色发展示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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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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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碳达峰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 国家能源局

实施时间:2021年9月3日

相关内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统筹谋划煤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发挥规划环评的源头控制作用,把环评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健全电力供需平衡预警机制,严控煤电新增规模。建立完善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发挥源网荷储协同消纳清洁能源能力,完善有利于清洁能源消纳的市场机制,以消纳目标引导地方合理确定清洁能源规模、布局和时序。会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能源企业,系统梳理2016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能源领域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建立跟踪指导和督促整改机制。

加强重大能源项目相关环保工作。严控煤电项目,持续督促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重点区域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中污染物排放、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相关政策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大煤电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21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并转工作。因地制宜推广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指导地方和煤矿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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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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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122号

实施时间: 2021年8月17日

相关内容:主要是以矿山企业为主体,推进油页岩、煤矸石、难选冶黑色金属、共伴生有色多金属、矿山固体废弃物、多金属尾矿等综合开发利用,引导和带动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或示范工程资金补助的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定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二)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了国家有关的税费。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专门的矿山地质、采矿、选矿管理机构和技术人员。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达到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五)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列入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应完成资源整合,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制,各类资源储量资料齐全,动用、采出、损失量和“三率”管理资料台帐清楚、规范,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开采回采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选矿回收率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三)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高于设计标准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企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四)矿山生产中尾矿得到充分利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充分利用低品位矿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利用废石(煤矸石)、矿山废水等废弃物取得显著成效。

(七)近三年矿山企业自筹资金完成的技术改造项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发展历程、开采方法、选矿工艺,资源储量的占用、消耗、保有情况,设计(核定)和实际的“三率”指标;

2.申请理由;

3.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主要做法;

4.矿山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用于提高“三率”的项目投资情况;

5.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经济效益计算与说明。填写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收入增量计算表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投资表;

第三十五条  矿山企业在专项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要保证相关材料真实可靠,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并核实矿山企业弄虚作假的,取消矿山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获奖励资金和示范工程补助资金的,要全部收回资金并取消奖励或示范称号。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产督察员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等工作,结合日常管理,全面考察、科学评价矿山企业,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矿山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内容,以保障专项工作取得成效。




多部门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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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文字号:财资环〔2021〕25号

实施时间:2021年4月16日

相关内容:二、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涉及长江流域的19个省。具体为,干流流经的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11省;支流流经的(除上述11省外)贵州、广西、广东、甘肃、陕西、河南、福建、浙江等8省。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为推动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央财政支持引导长江19省进一步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地方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等多要素,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财政部统筹协调方案的实施,负责引导和奖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整合相关数据及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资源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工作,并提供相关数据,加强数据共享。生态环境部负责提供各省水质、生态环境状况、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有关数据。水利部负责提供各省水资源量、生态流量、用水量、用水效率等考核数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森林、湿地、草原面积等情况。

落实地方主体责任。长江19省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切实落实好水源涵养、水环境质量提升、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持等工作,上中下游地区要互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各省要积极开展协商谈判,推动补偿机制尽早落地,及时开展协议补偿资金清算,积极向多元化、市场化等补偿方式拓展,并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实现机制。针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水土保持、污染治理等有关措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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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工信厅联节〔2021〕97号

实施时间:2021年4月26日

相关内容:1.工业固废减量化领域主要是指钢铁、有色、化工、煤炭、电力、建材、矿业、机械、轻工、纺织、船舶等行业,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2.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领域主要是指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赤泥、冶炼渣、化工渣、尾矿及共伴生矿、废石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设备;3.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主要是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动车、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纸、废旧纺织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报废船舶、废玻璃、废旧光伏组件、废旧风机叶片及建筑垃圾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艺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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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

实施时间:2021年4月29日

相关内容:《指导意见》强调,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规模利用与高值利用相结合、消纳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系统治理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相结合等基本原则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同时,提出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利用制度基本完善、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和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等5个方面目标。

《指导意见》提出,要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拓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利用途径,扩大综合利用规模。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推进产废行业绿色转型,推动利废行业绿色生产,强化大宗固废规范处置。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创新发展,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协同利用机制和管理方式。实施骨干企业示范引领、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大宗固废系统治理能力提升等资源高效利用行动。

《意见》鼓励,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 促进矸石减量;在矿山行业建立“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封存保护”体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在钢铁冶金行业推广“固废不出厂”,加强全量化利用;在建筑建造行业推动建筑垃圾“原地再生+异地处理”, 提高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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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11号

实施时间:2021年4月29日

相关内容: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一)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二)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四)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1.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2.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五)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1.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2.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3.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六)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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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

实施时间:2021年4月22日

相关内容:《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三大重点突破。一是绿色项目界定标准更加科学准确。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等高碳排放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并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使减碳约束更加严格。二是债券发行管理模式更加优化。首次统一了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标准,有效降低了绿色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成本,提升了绿色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三是为我国绿色债券发展提供了稳定框架和灵活空间。在分类逻辑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实现二级和三级目录与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基本一致,有助于境内外主体更好地识别、查询和投资绿色资产;四级目录与《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三级目录基本一致,有助于国家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重点项目得到“清单”式金融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国家战略和国际合作的发展,还可在二级和三级目录中增加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的分类层次,拓展绿色债券支持领域。《绿债目录(2021年版)》的发布,将使我国绿色债券更加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更好地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赋能,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加强对《绿债目录(2021年版)》的宣传推广,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同时,继续加强绿色债券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优化应对气候环境变化相关金融标准,持续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统一和中外绿色债券标准趋同,更好地服务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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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9198-2020《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


发文单位: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实施时间:2021年5月1日

相关内容:一般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矸石和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Ⅰ类和Ⅱ类: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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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工信部联财〔2021〕159号

实施时间:2021年9月3日

相关内容:加快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提升。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共享制造、智能制造,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引导企业加大可再生能源使用,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电能、氢能、生物质能替代化石燃料。推动企业利用海水、废污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开展节水减污技术改造,创建一批节水标杆企业。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推动水、气、固体污染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加快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提升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城市废弃物水平。对企业开展全要素、全流程绿色化及智能化改造,建设绿色数据中心。支持建设能源、水资源管控中心,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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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2021年9月13日

相关内容: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结合中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各省级政府要加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调动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积极性,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扩大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试点范围,把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与模式创新作为重要试点内容。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开展生态环保教育培训,引导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鼓励地方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

强化监督问责。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跟踪,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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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1日

相关内容: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鼓励建设绿色农房。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加固等同步实施。开展绿色建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加强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等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共享机制,提升建筑能耗监测能力。推动区域建筑能效提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水耗,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鼓励智能光伏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

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推广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产业化建造方式,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利用新技术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重点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不断提升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完整产业链,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加强建筑材料循环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严格施工扬尘管控,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管控施工噪声。推动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师负责制。加快推进工程造价改革。改革建筑劳动用工制度,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用品,推动太阳能、再生水等应用,鼓励使用环保再生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家电。持续推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科学制定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因地制宜建设自行车专用道和绿道,全面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改造提升重点城市步行街。深入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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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

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21】1524号

实施时间:2021年10月29日

相关内容: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清洁低碳改造。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价认证,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存量企业及园区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率先达峰。在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等行业选择 100 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工程建设,推动一批重点企业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钢铁行业。大力推进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推进全废钢电炉工艺。推广钢铁工业废水联合再生回用、焦化废水电磁强氧化深度处理工艺。完成 5.3 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4.6 亿吨焦化产能清洁生产改造。

石化化工行业。开展高效催化、过程强化、高效精馏等工艺技术改造。推进炼油污水集成再生、煤化工浓盐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精细化工微反应、化工废盐无害化制碱等工艺。实施绿氢炼化、二氧化碳耦合制甲醇等降碳工程。

有色金属行业。电解铝行业推广高效低碳铝电解技术。铜冶炼行业推广短流程冶炼、连续熔炼技术。铅冶炼行业推广富氧底吹熔炼、液态铅渣直接还原炼铅工艺。锌冶炼行业推广高效清洁化电解技术、氧压浸出工艺。完成 4000 台左右有色窑炉清洁生产改造。

建材行业。推动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料。推广水泥窑高能效低氮预热预分解先进烧成等技术。完成 8.5 亿吨水泥熟料清洁生产改造。

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程 

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选取 100 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探索建立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审核新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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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2日

相关内容: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循环利用模式。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大已有矿山改造升级力度,新建、扩建矿山全部达到标准要求。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与下游行业耦合发展,支持资源型企业的低碳化、绿色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加强资源能源保障能力建设。依据资源禀赋、开发利用等情况,布局一批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打造战略性矿产资源稳定供应的核心区。实施矿产地储备工程,构建产品、产能和产地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加大石油、天然气、铜、铬、钨、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做好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

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资源开采相关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同步恢复治理资源开采引发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采空沉陷、土地盐碱化、水位沉降、重金属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防范闭坑矿山的潜在污染风险。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探索第三方治理模式,加快解决工矿废弃地、矸石山、尾矿库、特大露天矿坑等历史遗留问题。强化森林管理与保护,加快森林资源培育与恢复,因地制宜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治理等林草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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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产业〔2021〕1609号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5日

相关内容:分类推动项目提效达标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加强绿色低碳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限期分批改造升级和淘汰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对需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各地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坚决遏制高耗能项目不合理用能,对于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且未能按期改造升级的项目,限制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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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6日

相关内容:加大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开展绿色低碳技术集编制和应用示范案例征集,推进线上示范案例库和绿色低碳技术网络展厅建设,充分展示新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动公共机构参考技术集和案例集,结合实际进行应用,提升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效。

开展碳排放考核。将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为考核评估期,采用期中、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共机构碳排放指标完成和绿色低碳行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制定出台《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绿色低碳发展的考核力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碳排放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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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字号:发改振兴〔2021〕1618号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19日

相关内容:促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转型。完善能源消耗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推进能耗强度稳步下降,逐步实现安全降碳。稳妥有序推进煤炭减量替代,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建设新能源发电和装备制造基地,创新“光伏+”模式,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布局,支持包头、鄂尔多斯、石嘴山等城市以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地区因地制宜利用沙漠、戈壁、荒漠以及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关停矿区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基地。积极发展储能产业,因地制宜建设抽水蓄能电站等,推动“新能源+储能”深度融合,实现一体规划、同步建设、联合运行。支持示范区城市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2025年底前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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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1年版)》


发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2021年第32号

实施时间:2021年11月25日

相关内容:目录包括研发类、应用类、推广类三大类型,又分别包括工业固废减量化、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三大类别的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共94个。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工业固废领域工艺技术设备名称:装配式烧结墙板技术装备、耐水石膏自流平砂浆工艺技术、钛石膏资源化利用技术成套装备、全自动伺服液压钢渣粒子钢热压成型机、CO2深度矿化养护混凝土建材关键技术、气化渣脱碳与铝硅资源分质利用技术、含钒钢渣资源化利用、钒渣提钒工艺中采用立窑氧化焙烧技术设备及卸料送料设备、污泥造粒成型系统、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联产超白玻璃、分子筛、硅肥等集成技术、124SXS废钢破碎机及分选生产线、工业水处理系统污料原位再生工艺技术与设备、除铜渣底吹连续炼铜工艺、煤化工汽化炉湿煤灰掺烧系统、钢铁烟尘及有色金属冶炼渣资源化清洁利用技术、高掺量工业固废泡沫混凝土、尾矿协同其他工业固废制备微晶玻璃成套装备、钢渣风淬雾化处理技术设备、工业复产石膏二次煅烧设备、改性工业复产石膏隔墙条板工艺技术、工业副产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成套技术及装备、钢渣辊压破碎——余热有压热焖资源化成套技术设备、矿渣/钢渣立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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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管局银保监会、邮政局、全国供销总社

发文字号:环固体【2021】114号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5日

相关内容: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强化顶层设计引领。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城市或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市域范围内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鼓励跨区域合作,加强设施共建共享。将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和资金投入。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二)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压力。以“三线一单”为抓手,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行产品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供应链,实现源头减量。结合工业领域减污降碳要求,加快探索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路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进绿色矿山、“无废”矿区建设,推广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友好型井下充填回填,减少尾矿库贮存量。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提取有价组分、生产建材、筑路、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以锰渣、赤泥、废盐等难利用冶炼渣、化工渣为重点,加强贮存处置环节环境管理,推动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贮存处置设施。支持金属冶炼、造纸、汽车制造等龙头企业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合作,建设一体化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等绿色分拣加工配送中心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中心。加快绿色园区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内、企业间和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推动利用水泥窑、燃煤锅炉等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分类整治,加快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三)促进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提升主要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建立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等技术,持续减少化肥农药使用比例。加大畜禽粪污和秸秆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新型市场模式的集成推广,推动形成长效运行机制。探索推动农膜、农药包装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着力构建回收体系。以龙头企业带动工农复合型产业发展。统筹农业固体废物能源化利用和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推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五)加强全过程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主体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以保障性住房、政策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建项目为重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有序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推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各地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推动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大量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进行生态修复。(六)强化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以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实验室废物等为重点,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预防和风险管控,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义务;促进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提升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区域难处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监管协作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七)加强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部门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类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部门职责边界。完善固体废物统计范围、口径、分类和方法。实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增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透明度。深化固体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生产者责任延伸、跨区域处置生态补偿等制度创新,提升综合管理效能。建立健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技术推广应用,加大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模式创新。探索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一体化协同治理解决方案。积极引领和参与固体废物相关标准制定,完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与资源化产品标准,推动上下游产业间标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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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16日

相关内容: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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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发文字号:环办气候〔2021〕27号

实施时间:2021年12月21日

相关内容: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优化能源结构,搭理发展非化石能源,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工程项目;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试点地方须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关要求纳入地方投资和产业政策制定,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耗双控、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总结推广:建立试点工作关系、报告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的总结评估,及时梳理试点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梳理先进典型,在国内外进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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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40 号

实施时间:12 月 30 日

相关内容:公告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 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 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

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 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七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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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发改办环资〔2020〕990号

实施时间:2020 年12月31日

相关内容: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矿物基环境修复材料与应用技术、燃煤电站金属板卧式湿式电除尘技术、基于废弃物再生的自养、异养水处理高效脱氮技术、高效能低氮燃烧技术、基于干态气化分相燃烧煤粉工业锅炉技术、介质浴盘管式焦炉上升管荒煤气余热回收技术、钢铁窑炉烟尘细颗粒物超低排放预荷电袋滤技术、全底吹连续炼铜工艺、钢铁烟尘及有色金属冶炼渣资源化清洁利用技术、建筑陶瓷新型多层干燥器与宽体辊道窑成套节能技术、建筑能源监管与空调节能控制技术、大型燃煤电站低成本脱硫废水零排放技术、建筑垃圾模块化处置技术、固废基高性能尾矿胶结充填交凝材料制备和应用技术、工业炼化尾气发电技术、钢铁行业重点工序多污染物超低排放控制耦合技术、金属表面无酸除磷成套技术、烧结(球团)多污染物干式协同净化技术,金精矿清渣处理技术等。


材料来源:工业固废网